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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七项收费将取消 要收费需提前5月公告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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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将被规范 多项服务收费拟取消

  引起广泛讨论的银行手续费问题将得到全面规范。昨日,有消息指出,银监会、发改委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部分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文/记者 刘新宇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二)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四)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

  (六)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七)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

  (二)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重置密码不得收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报率先披露的重置密码收费(见本报7月28日A4版)将被规范不得单独收费。同时,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

  而上述两个项目在部分银行的最新收费调整是明确新增的收费项目。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落地之后,上述新增的收费项目都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取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均不得单独收费。

  明确告知收费信息

  值得注意的,据报道,《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有些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此外,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银行业专家指出,国内银行的中间业务正在日益庞大,不少银行寄望通过中间业务收费来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商业银行上涨手续费的行为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