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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刊发有关除权交易的咨询文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18: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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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17日消息,港交所(00388)今天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更改现行有关除权交易的市场惯例。咨询文件就应否规定股份须待有关权益获得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权买卖,征询市场人士的意见。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香港现行惯例运作畅顺,但却有别于其他主要海外市场。这些海外市场规定股份须待有关权益获得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除权买卖。经股东批准后才进行除权交易可免除出现情不确定的风险,有助提升我们旗下证券市场的运作,同时亦令香港与国际及内地的市场惯例趋于一致。

  香港现行市场惯例并无规范如何订定有条件权益的记录日期,公司可把记录日期订在股东批准日期之前或之后。然而,公司如何订定权益的记录日期却会影响股份的交易秩序。

  举例而言,若权益的记录日期(连同除净日)订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之前,在除净日的证券卖方将要承受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原因是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分派权益,卖方即不能收取预期中的权益;同样,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否决分派权益,在除净日或之后的买方或会获得意外收益。

  相反,若权益的记录日期订在表分派相关权益的股东大会之后,则除净日的卖方将毋须承受任何不确定因素的风险,这对股份交易的买卖双方均为公平。

  市场人士可于2011年2月28日前透过填交问卷提出其对咨询文件所载建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