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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岳1小股东状告证监局落败 其将继续上诉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6日 2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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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导报记者 安丽芬

  23日下午,三板股票“港岳1”(公司全称为山东港岳航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013)小股东小李来到了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领取《行政判决书》。他状告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不履行证券监管职责一案有了结果。

  历下区法院认为,小李要求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的虚假陈述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但小李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他会继续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资格之辩

  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案10月19日曾开庭审理过(本报10月22日A2版曾予报道),但因被告山东证监局无人到庭,审理5分钟后便匆匆结束。历下区法院当场给山东证监局开具二次传票,并于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此次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小李今年3月份向山东证监局提交申请,要求其追究“港岳1”的责任,追回投资者被骗资产,偿还投资者被锁定长达12年之久的内部职工股流通权,并请求山东证监局对“港岳1”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山东证监局以小李的申请事项不在其职权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李认为,山东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理应认真对待和处理自己的举报,并且他本人反映的内容也在被告的监管范围之内。

  山东证监局辩称,小李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提供他与“港岳1”有投资关系的证据,即小李在起诉时没有证明他与所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裁定驳回小李的起诉。对此,小李出示了股权确认书、历史成交证明、资金对账单等。被告虽然对小李的历史成交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证证明其主张。因此,历下区法院采信了小李提供的证据,并认定他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监局监管范围之争

  山东证监局认为,小李起诉其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山东证监局表示,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是以证监会授权为前提的。证监会下发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授权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从来没有授予派出机构监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职责。而小李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港岳1”是在“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

  导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验证了这一说法。《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也就是说,在“三板”交易的股份转让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历下区法院认为,从《职责》看,证监会并未授权作为其派出机构的被告履行对在“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故“港岳1”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

  “三板”监管之惑

  那么在“三板”交易的公司应该由谁监管呢?对于这类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监管。另据《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导报记者查阅到,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节》第99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予以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或终止公司股份转让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报请证监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小李告诉导报记者,他曾问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但是其称是自律组织,没有执法权,不能去股份公司稽查,也不能认定“港岳1”违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让国泰君安(“港岳1”的主办券商)去问,“港岳1”说报表都是真的,因为都不能去公司查,只好作罢。因此,也不能认定“港岳1”的情节是否严重,所以就上报不了证监会。小李今年10月份致信证监会,请求其对“港岳1”依法稽查核实并作出相应惩罚,证监会回复称,小李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举报内容,需按照信访条例向当地证监局信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但是山东证监局称没有监管职责,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