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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次建立银行董事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17: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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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27日晚间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行为做出规范,《办法》首次建立了商业银行董事退出机制。

  根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银行业改革进程的推进,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建立,“形似”的工作已经完成,银监会的监管重点夜逐步转移到“神至”的建设上来,即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办法》首次从忠实和勤勉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的职责范围、履职要求以及履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的合规性、专业性和效率提出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应评为不称职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评价细则,建立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逐年对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如在组织会谈和组织培训后仍未能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在提出共性履职要求的基础上,《办法》区分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同的职责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肖瑜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