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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司法逻辑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1日 0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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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兆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最高法有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对于自首和立功,刑法总则仅用了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是,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其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化,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而这个司法解释被人所关注的一点,是最高法认为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后者看着还是挺有道理的,前者就很难说了。

  前者的意思其实是这样:有时候疑犯被家人扭送公安机关,会被认为是自首。以后这样就不行了,但因为这种行为算是大义灭亲,所以在考虑刑罚的时候,可以轻点儿发落。这个逻辑其实挺奇怪的,亲友扭送的话直接奖励也就罢了,犯罪行为现在没有株连一说,因为亲友扭送就减轻刑期,这也算是一种变相奖励吗?我怎么觉得这是一种反向的株连呢?这与犯罪个体承担刑责似乎有所冲突吧。

  或许有人会说,法律无非人情与道德,既然是亲友扭送的话,亲友自然也是期望通过这种行动表达其对于社会正义、法律尊严的支持,也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行动,使得疑犯的刑罚减轻。这个道理倒是也说得过去,不过要是想想大义灭亲这件事本身所蕴涵的道德意义,以及这种鼓励大义灭亲的举动之后果,恐怕事情就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了。

  其实对这种司法逻辑在古代就有了争议。曾有学生问过孔子,要是古代圣君尧帝的父亲犯了罪,尧帝应该怎么做?孔子的回答是他应该抛下帝位,背着老父亲逃到山的那边海的那边。这是儒家的孝道在司法当中的应用,可实际上历任的统治者是不会这么想的,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大义灭亲”的社会环境,并且把这种道德观深深植入社会当中。

  这是因为从统治的角度来说,大义灭亲不单是好破案这么简单,更多的是要把国家权力凌驾在所有价值观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社会操控更加得力,这种被超越的价值观当中就有亲缘与血缘的关系。这个价值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只有建立这个价值体系,从这个体系出发的大义灭亲才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而这种观念最终所造成的极端景象,是国家权力全面侵入个人生活与价值观,造成了很多现在看来相当扭曲的现象。文革当中曾有人因为打捞一根被洪水冲走的电线杆而牺牲,因为这是国家财产,最后还被树为模范与典型。这就是国家权力至高无上、所有其他价值观都必须让路之后的产物,以至于发生了这种现在看来无限荒唐的事情。

  正如一个“彭帅案”的荒唐判决就导致了数十起——如果不是更多的话——老人摔倒没人上去搀扶的事件发生一样,一个看上去似乎很正常的司法解释,也有可能对于我们的社会造成深刻的影响。这个所谓的大义灭亲就会减少刑罚的法律解释,会在社会潜意识的文化当中再次割开一道伤口,使得我们的价值观再次离文明远了一些。

  作者为资深时政评论人士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