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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23: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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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杨维汉) 近年来,“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被陆续查办。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日对外公布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说,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这类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分析指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裴显鼎介绍,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比如,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的具体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以转让股权向社会公众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出台了这个共有9条的司法解释。

  王少南说,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