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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租金比市价略低 持居住证满两年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0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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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批市级公租房

  房源基本确定

  目前,上海第一批由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基本确定,分别位于徐汇华泾地区和杨浦新江湾城,由原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转化而来,可提供超过5000套房源,将面向全市供应。预计最快今年上半年就可开始接受申请。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四大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将可在上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昨日,市房管局网站公布了上海公租房实施细则,即《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对申请对象、住房面积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列出四个申请条件,但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没有限制。

  人均建面要低于15m2

  实施细则明确,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而如果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将被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要想申请公租房,还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请参见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而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此外,申请对象在申请时,还需明确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按市场评估价订租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另外,细则还对运营机构对承租人欠租等情况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应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实施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而对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