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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军:应让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市民待遇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2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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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评论员 龙军

  近日,湖南长沙市政府作出决定,对失地农民将给予城镇社保待遇。笔者认为,长沙市的这一举措,是深得民心的,也是符合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精神的。

  其实,早在2004年,北京市通州区就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他们按照政府补贴一点、集体出资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原则,对区内失去土地的16岁以上的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规定,无论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都必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可以说,北京是解决失地农民待遇问题的先行者。

  步北京之后,其他地方也不乏有探索者。比如,哈尔滨市于2006年推出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地农民可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已参保的失地农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长沙市让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长沙市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即“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一致,实现城乡平等”。为此,长沙市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长沙是真正把失地农民视为城镇居民在对待。

  长沙及其他各地善待失地农民的做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是符合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

  其实,农民失地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断地在建设发展,也就不断在征用土地,但过去土地集体经营方式条件下,一切由集体安置,不存在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因征地原因导致农民失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按照有关专家的分析统计,每征1亩地,就会产生1.4个失地农民,按照这个比例,全国大约有4000万失地农民。所以说,不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待遇问题,便给社会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失地农民的待遇问题,不仅是要通过养老保险等办法,解决其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还要想办法帮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失地农民就等同于失业市民,哪一级政府让其失地,那一级政府就应该出台一些保护性就业政策,确保他们从土地中剥离出来后,能有事可做,能养家糊口。在此基础上,为其办理与城镇市民一样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让失地农民从根本上转变为城市市民。

  只有真正把失地农民按照城镇市民一样对待,失地农民的诸多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说,长沙市让失地农民社保与城镇社保待遇一致,当是受农民欢迎的。

  当然,如果我们各地都能像成都市那样,干脆取消农村户口,无论农民失地与否,一律享受市民同等待遇,那才是城乡一体化的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