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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姚芃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首先明确了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那么,“其他交易条件”是指什么?“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又应该如何认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反垄断法中的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其次,规定明确了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首先要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的细化规定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如,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规定还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为增强操作性,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的兜底条款,明确规定由工商总局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