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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七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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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连洲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机构投资》 黄梅 整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立法的的核心、灵魂与宗旨,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其一,需要放开基金组织形式的设立限制,扩大市场投资选择的空间。

  我国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企业法律形式仅限于有限公司一种形式,主要股东也限于大型金融机构。这种组织形式的单一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同质化严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经营的情况屡有发生,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从企业组织形式的角度看,股份制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增强经营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合伙制企业形式灵活,在税收、分配机制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因此,可以考虑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企业自主选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合伙等形式。

  其二,放松管制,激励基金管理人开拓创新,扩大投资范围,改变产品结构,增加追求绝对收益型基金产品的数量,努力扭转和改变目前重排名,而不重投资者实际收益的局面。

  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应当介于银行存款和投资股市之间,投资基金的收益如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那么专家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就要大打折扣。

  其三,应该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让投资人的呼声、利益诉求有个可以操作的平台和渠道。现在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根本开不起来,维护不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基金持有人权利的虚置,需要赋予基金持有人一定而切实的话语权。

  其四,需要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这一点发达国家好像都有,但我们很不完善。我们的法律规定,谁起诉谁举证,投资者没有条件取证,如何举证?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助长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堵塞了通过司法求得公正、公平解决问题的正当渠道。未来应当考虑从程序、实体规定方面,来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其五,执法的随意和不严肃现象,急需重视和解决。

  这不仅仅是基金市场的问题,而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应该是我国司法界的光荣传统。而对于现在某些执法不公正、不公平的形象,人民群众并不满意。金融业经营需要依法规管,而规管者也需要依法接受规管,不允许拥有和实施超越法律许可的权力。投资者合法权益容易被市场上的权钱交易、幕后操纵、利益输送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公权力介入市场的公平竞争,实际上会助长腐败,有损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其六,应当完善基金管理收费机制问题。

  目前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是旱涝保收,不管牛市与熊市,这个办法不利于持续激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因此营造一个责任与权利、收益与风险相平衡的机制和环境,平衡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公司员工和投资者相互间的利益诉求,是需要的。

  近一两年来,在基金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仍然获得了尤其丰厚的回报,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议论,对基金的治理体制和机制,提出了变革诉求和建议。

  有人建议,建立以投资者资本为理论基础构建基金治理机制,来代替以股东资本为理论基础构建基金治理机制,可能有利于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其七,需要加强对基金经理跳槽问题的管理。

  许多投资者买基金是冲着基金经理去的,但动辄基金经理跑了,这既是对投资者信任的破坏和利益的损害,也不利于基金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因此,应该学习国外管理足球队员转会的办法,设立一些不利于随意跳槽的条件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