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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希望新拆迁条例带给群众更大利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0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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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拆迁条例(草案)19日终于尘埃落定。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对此,多数网友持赞成态度,“希望新拆迁条例能真的带给群众更大的利益。”

  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

  网友陈家兴指出,新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取消了,变成了司法强拆,正是欢呼的焦点所在。强拆和现代文明发展的理念原不相合,如果能在条例中彻底消失,我们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将会在实践中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

  网友杨涛指出,法院毕竟是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

  新浪网一网友指出,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新拆迁条例”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修改后的草案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我们看来,新条例的进步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念的变化,二是技术的进步。

  给权力套上紧箍是现实选择

  新浪一网友指出,法院虽然具有独立审判权,但是法院的人财物配备有求于地方政府。让法院人财物独立,预算单列,摆脱政府的束缚,是治本之策。但是,在当前制度语境下,要做到这些并不容易。退而求其次,给权力套上紧箍,减少权力对法院的干扰,是现实选择。一方面,政府要敬畏法律,尊重公民物权,不把旧城区改造当成“强拆”万能胶;另一方面,法院应明确角色定位,秉持公正立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要仔细甄别,谨慎认定。

  有网民认为,刚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在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提高了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地位。虽然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要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这一点似乎与现代法治原理不符,但却通过对征收范围的技术性规定——即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得原本只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必须获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因为在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专属于人大的权力。

  新条例仍面临巨大挑战

  网友叶檀指出,新拆迁条例还面临来自体制内的巨大挑战。

  首先,征收范围可能被无限度扩大。对于大权在握的政府而言,制订规划纯属小事一桩,关键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划定范围并不明确,很有可能陷入公共利益无限扩张而被拆迁户利益极度缩小的窘境。

  其次,民意与法律可能走过场。条例扩大了公众的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听证会将成为控制无度拆迁的重要手段,让人担心的是听证会屡成摆设是否会就此消退。

  第三,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突出了法律的最终救济作用。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对法治进程的追求,如果法律成为任权贵揉捏的橡皮泥,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将会成为对遮羞布的尊重,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考虑到如时建锋等案例中出现的法官世袭现象以及法律的不独立,公众很难对法律底线拥有信心。

  (记者 曾亮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