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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松动 资本青睐非公医疗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09: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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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刚刚召开的JP摩根健康产业投资大会上,投资者都在热烈讨论58号文,这个政策的导向意义太重要了,重新明确了非公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地位。”19日,美国医疗国际集团副总裁杨世春对记者表示。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58号文”),在牌照发放、经营性质、执业范围、税收价格政策等多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资本蜂拥

  全国范围的民营医院投资浪潮正在掀起。“过去投资的步子还不敢迈得太大,现在58号文对于资本的投入是个很大的刺激。”杨世春指出。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仅2010年前11个月公开披露的就有五家民营医疗机构获得VC/PE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不论从投资案例数还是投资规模上都远远超过前几年。

  新政允许境外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同时,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

  而对境外资本投资医疗机构,58号文更是首次放开了“独资”试点。过去,境外医疗机构作为限制类外商投资类别,外资投资方有70%股权的上限规定。长庚医院就是囿于这个政策限制,最终也是以合资形式在厦门开设分院。

  58号文中则明确指出,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过去,设立外资医疗机构要向卫生部申请许可。新政下,合资医疗机构只需下级卫生部门申请即可。等于将行政许可权下放,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杨世春表示,此前申办外资医院手续极为繁杂,不确定性极高,大大影响了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积极性。政策放开后可能会引发资本蜂拥而至。

  政策春风

  58号文提及:“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对此,杨世春表示, 58号文“至少在字面上”实现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上海民营医院宏康医院副院长乐孝云表示,国务院“58号文”出来后,非公立医疗机构很受鼓舞,希望实现“同工同酬”。以税收政策为例,民营医疗机构前3年是免税的,3年之后按照每年营业额的6%缴税,而公立医疗机构则是没有税收支出的。此外,民营医疗机构在申请医保待遇方面也比公立医疗机构门槛高很多。

  此次58号文中还明确指出,“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

  清科创投分析师指出,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向大型、高端医院发展,促进大型非公立医疗集团,特别是连锁医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