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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开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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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居民家庭新购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税,税率0.6%和0.4%

  重庆对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三无人员新购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征税,税率0.5%至1.2%

  证券时报综合报道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重庆决定从今天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黄奇帆介绍说,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免税面积方面,存量独栋商品住宅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三无人员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上海试点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重庆为主城九区和三个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