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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际贸易纷争中的教训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1日 11: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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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文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统计,2008年至2010年三年,其受理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办案数为421起,较之金融危机爆发前三年增长42%,而涉案标的额增长高达86.5%。

  企业为解决这些纷争,投入了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其中一些教训更令人深省,国际上经济贸易交易的模式及理念不断出新,不少国内企业对新模式、新理念的了解、理解还“虚而不实”,却有着追赶所谓的引进创新、与国际接轨、抢占新兴市场的冲动,贸然交易,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纠纷,付出昂贵的学费。

  比如,金融衍生品一时成为时髦,一些企业尚未完全弄懂其复杂的数理、财务、投资及法律等实务知识,就贸然签约操作,发生纠纷后却辩称该产品设计复杂,对方利用了本方知识的缺乏,签订了不公平合约。

  又比如,融资租赁以外贸远期分期付款方式的操作、远期汇率掉期、边境贸易附独立保函等一些新型交易中,双方设定了缜密的交易流程和规则,但在具体履约中,却未严格对照执行,产生纠纷;也有因缺乏经验,下出相反指令,致使交易背离原设定的目的;或无视流程要求,致使担保的保障失去效用。此外,国内企业常以其熟知的传统交易来理解变革的交易方式,认识偏差导致履约不当,甚至于构成违约。

  新交易模式和新交易理念的不断出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企业不敢面对或不善运用,都将毫无疑问地失去更多商机。企业要着力解决引入交易新模式、新理念中的问题,这已成为当务之急。对于新交易模式和新交易理念,应该实实在在地弄懂弄通,切忌玩概念或一知半解;要严格依照约定的流程、规则操作,不可擅自作为。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就应有实际履约的物质准备和知识准备,不应因为概率小而有所忽视,在运作新交易模式或新交易理念时更应不打无准备之仗。

  应该认识到,既然是新模式、新理念,其设置的流程、规则难免会有瑕疵、缺陷,即使如此也不得擅自处理,而应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流程、规则。新交易模式或新交易理念的特点之一就是非传统,应避免习惯性地用老观念、老思维去看待或处理,另一个特点则是大多源自国外,对新交易模式或新交易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不能轻视它产生的背景,特别是争议发生后,由于法律相对于新生事物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判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运作流程,就不得不考虑新交易模式或新交易理念产生的背景及形成的惯常做法。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