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保监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报批条款和费率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01: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颜剑

  “车主上了全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得不到全额赔偿;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就不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引起了热议,“无责免赔”这一说法被媒体广泛传播并指责为“霸王条款”。

  昨日,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何为“无责免赔”?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买的是全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保险公司凭啥不赔我?!”对于广大车主的疑惑,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

  李枫告诉记者,车主们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细分析车险条款就可以理解,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霸王条款”嫌疑?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通常都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且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霸王条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往往都以败诉告终。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

  “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推动车险产品创新,支持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 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