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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补充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6日 0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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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发布补充通知,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通知称,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