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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车险理赔款须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14: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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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出台车险理赔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 周昆)如果你的车理赔过,那么福州车主刘先生最近遇到的烦心事你可能不会陌生。

  刘先生在今年1月份的一起车险事故中撞坏了一车灯,他委托4S店向保险公司处理索赔事宜,4S店收了千余元赔款。但2月份,刘先生通过网购平台发现同款车灯售价基本在800元左右,他怀疑4S店在理赔中多收钱。但4S店方面否认。

  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转给车行,再由车行转交给车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克扣等行为的问题不算少见。但从近日起,我省车险赔款将直接转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不含摩托车、拖拉机业务)。今后,刘先生们的烦恼可以少一点了。

  据悉,上述制度已经于2月开始在我省全面实行。省保监局人士昨日表示,此前车险赔款多是通过4S店、车行等代收,再由其分别转给车主、维修部门等,其间容易产生赔款被挪用、截留等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新规定执行后,全部车险赔款将直接转给被保险人,再由车主支付给维修等方,被保险人将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到底从保险公司拿到了多少赔款、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其知情权受到了有效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车险赔款都必须全额同名转账支付。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赔款、各项理赔费用支出、交强险垫付、法院判决等例外事项及1000元以下赔款确需现金支付等情况可通过其他方式支付。  此外,为了缓解被保险人垫付费用的现金压力,上述制度还建立了赔款预付机制。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大额车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金额50%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