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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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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慧玫

  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国实行“全民医保”提供了法律保障。《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进一步强调,“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这表明,徘徊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之外的最后一类人群——大学生,被纳入全民医保范围。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健康风险并不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就可以解决的,因此,构建切合大学生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自愿参保,其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显然,大学生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其保障程度仍远远不能满足其医疗需求。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构建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方式构建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损失补偿、互助共济等功能,大学生被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但是,基于“广覆盖、低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低,不可能将投保人面临的所有健康风险转移出去。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不充分,大学生在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保障程度仍远远不能满足一些较大疾病的费用。被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的大学生,要使得自身所面临的健康风险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转移自身在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损失,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予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优势互补,使患病大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根据属地原则,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对于贫困大学生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

  二是实行强制参保,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意识。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但是,鉴于我国大学生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参保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一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对大学生进行强制参保,比如在每个学年开学初,要求学生缴纳保费参保,否则不予注册,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要求的;另一方面,应对大学生进行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健康风险,加强大学生对于社会医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逐步进行引导,增强其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三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良性运作。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和政府、个人、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建立的制度。为充分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针对大学生这一没有收人的特殊群体,应减轻大学生参保的经济负担,加大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以支定收,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良性运作。

  四是创建学校看小病,社会保大病,重病靠互助制度。虽然大学生是一个年轻的群体,一般来说身体都比较健康、免疫力较高,但是,由于学习、就业、生活等各种压力的多重影响,很多疾病开始年轻化。为防患未然,大学生医疗保险应有别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是:提高门诊费支付比例,实行高校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对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省市统筹管理,确保大学生在第一时间就近得到较良好的医疗保障,对患重病大学生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