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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中国标准” 解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协议文本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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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秀军

  “两会”

  记者谷秀军3月6日,记者到四川代表团驻地就货币政策问题采访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李明昌时看到,他正在赶写一份关于解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协议文本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李明昌告诉记者,他是带着任务来的。这份建议内容涉及的问题虽然不大,但事关重要。他说,2009年,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并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NAFMII主协议》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长期以来多文本并存的局面,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树立了“中国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起步较晚,加之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主协议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和履约保障等核心机制安排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标准”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对《NAFMII主协议》的“走出去”也造成了一定障碍。

  李明昌表示,国际和国内的实践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当前应抓紧研究,尽快从立法、司法层面推动相关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对此,李明昌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和单行条例予以明确。从近期市场发展实际需要来看,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联系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尽快从司法解释和单行条例层面明确相关制度的有效性。一方面,尽快推动出台司法解释。认可主协议的单一协议性质,从而为确立终止净额计算制度和转让式履约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奠定基础;赋予“合格机构”、“合格合约”进行终止净额计算的权利;明确质押式履约保障机制下质权设立的有效性,解决该机制下质权人的自行处分权问题并实现质权的快速处理;明确转让式履约保障形式的有效性。若能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上述几项基本制度予以确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在推进有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可考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中针对合格金融交易,就金融机构交易破产后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的认定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考虑到金融机构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的重要性,若国务院能就此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相关制度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明确。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从市场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修改现有法律或制定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将是推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建设的最终解决路径。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可逐步考虑修改现有《破产法》、《物权法》等相关基础法律或制定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从而在根本上推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