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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收是否时机已到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0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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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苑 杨弘杨 李 杨

  五年前,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首次写入“十一五”规划纲要;五年过去了,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2.45%、14.29%,节能减排工作成绩斐然。

  站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至此,争论已久的环境税征收问题,再次成为今年两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环境税是否能真正抑制环境污染?目前环境税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十二五”规划环保目标的提出,又一次将环境税的征收问题推进了公众视野。

  “十二五”期间征收环境税成定局

  环境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般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的总称,发达国家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已普遍开征环境税。瑞典1991年开征硫税后,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1.9万吨,挪威的二氧化碳税使一些工厂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1%,节能减排效果显著,这也让许多人对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寄予厚望。

  环境税的改革在两会前已初见端倪,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委拟定的环境税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湖南、湖北两省已经递交环境税试点申请。环境税决策研究小组成员许文博士认为,执行了3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由于缺乏税收征管法的强制力保障等,也让环境税开征成为当务之急。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新增了非化石能源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多个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对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正在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用“紧锣密鼓”来形容,已将环境税放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如此看来,环境税的开征已经“箭在弦上”。

  向环境经济政策转变的必由之路

  “十一五”期间,我国虽然综合运用了多种环境治理手段,但依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不仅行政成本高,执行效果稳定性也不好。许文认为,由于缺乏税收征管法的强制力保障,排污收费执法刚性不足、政府和部门掣肘,影响了其调控效果。

  2006年召开的第六次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首次提出环保要实现“三个转变”,其中之一就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此后,环境税——这一治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政策手段逐渐被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

  环境税虽然是单一税种,但是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忽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我们需要转变环境保护的观念。”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主任张炳淳表示,市场机制强调GDP的增长,但是GDP的增长无法衡量企业生产的成本,征收环境税就是要把环境成本内化到经济成本中去,将政府管制、市场诱导、公众参与三者结合起来,三股力量拧成一股绳来拉动环境保护的“马车”,这样环境保护的效果才能更好。

  环境税征收的作用志在长远

  对于酝酿征收中的环境税,人民网的问卷调查显示,近半数人表示支持,认为这将有利于环境保护;同时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心:征收环境税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税不是雪上加霜”,潘岳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表示对于环境税“大家有些误解”,“环境税不是负担上的又一个负担,而是新桃换旧符,是对过去的各项环境收费的更好规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也表示,开征初期税率不会高,对企业的影响相当有限。

  “费改税”是我国费税体制的发展趋势,征收环境税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在于长远。张炳淳认为,从长远来看,提高税负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行业一定会形成压力和刺激,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在遏制污染上的作用,既需要环保税制度的合理设计,也需要多种环境政策手段协同作战。同时,严格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强有力的监管,都成为保障环境税起效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