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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人冒办信用卡 判银行赔钱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龙虎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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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法院办出不少“示范案”

  没办过信用卡却上了黑名单,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欲免责,法院在判决这样的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南京江宁法院在这些典型案件的审判中精准把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肯定。2006年—2010年,江宁法院每年都有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这些案例分别涉及保险、继承、银行信用、物业管理和交通理赔领域,《公报》是最高法院向国内外公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官方信息的法定载体,每月一期,每期只选登中国大陆法院判决生效的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裁判范例1-3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近日,江宁法院因工作出色,受到最高院表彰,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

  【精品案例一】

  身份证丢失被人办了信用卡 冒名者和银行被判赔钱

  入选案例中,有一起信用黑名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南京小伙张跃(化名)从未办过信用卡,却因为“恶意透支”上了银行黑名单。经调查,原来是母校一位代课老师捡到他的身份证去办了信用卡,继而透支消费2000余元。考虑到信用污点会影响自己的社会评价,张跃将老师和银行一齐告上了法院。

  张跃在诉状中说,收到银行催缴单后,他绞尽脑汁都想不起来自己办过信用卡,最后不得已只好报警。警方一调查,“肇事者”原来是他母校的代课老师崔某。由于涉案数额太小,警方没有立案。虽说崔某后来将恶意透支的钱还给了银行,但他拒绝赔偿张跃的其他损失。同时,银行也不同意从黑名单上撤下张跃。张跃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要求崔某和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撤销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都极力撇清自己跟这件事的关系。崔某说,卡是他办的,但不是他透支的。银行说,他们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只能做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表的真实性也只能通过电话确认,他们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擅自盗用张跃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情形,侵犯的是张跃的姓名权,而非名誉权。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侵权过程中亦有过错。那么张跃索赔是否有依据呢?江宁法院认为,上了黑名单,对张跃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张跃就此要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崔某赔偿1700余元,银行赔偿400余元。

  点评:

  张跃的遭遇并非个例。遇到这种事该怎么维权,此案的判决对受害人具有指导性意见。该案例因裁判要旨独到、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肯定,并作为指导案例在全国推广。

  【精品案例二】

  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欲免责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

  货车司机赵华(化名)撞伤他人后,先行垫付了伤者所有的治疗费用,可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拒赔医保范围外的药费。赵华为此告到法院。

  赵华购买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正常理解,他的车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说,根据保险合同,他们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用药的费用,医保范围以外的费用,如果事先未征得他们同意,不予赔偿。这条规定“藏”在合同的角落里,字迹非常小。赵华一肚子意见:签合同时也没人跟他说用药有讲究,这个条款根本就是“霸王”条款嘛!协商不成后,他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江宁法院。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赵华明确说明“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免责条款,赵华是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这一条款的。据此,这一条款应认定无效。

  点评:

  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投保人很难就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实践中很多保险条款的设计不利于投保人或受害人,因保险公司未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案提醒市民,在签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免责条款,以免日后引发纠纷。本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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