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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酝酿金控监管办法 提产业资本控股银行门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8日 09: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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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接近央行的人士向本报透露,央行内部正再度酝酿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下发至中石油、国电等央企金融控股平台。

  上述人士透露,早在2005年央行稳定局内部便曾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的草案,但因种种原因搁浅;此番央行下发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此前的精神,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二是,严格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延续“原则上不鼓励实业公司发起设立”的精神。

  现有“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之下,近年来金融综合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越发复杂。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透露,在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趋势、“求全求大”的盲目扩张发出警示,明令商业银行审慎开展综合经营试点。

  同时,针对产业资本纷纷涌入金融领域,银监会重申了监管底线。上述接近银监会的人士透露,原则上不再允许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以及非金融类企业做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

  此举意味着类似中石油手握昆仑银行92%股权、华润集团控股珠海市商业银行的局面或难重演。

  严控产业资本控股银行

  央行稳定局局长宣昌能介绍,产融结合型集团日益增多是过去五年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进展之一。

  截至2010年末,有数十家央企共投资、控股了上百家金融子公司,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

  国字头的如国家电网、宝钢、航空工业、航天控股、五矿、中粮集团等央企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现已形成产融结合型集团;一些大型民企,如新希望、泛海、万象、东方集团等,也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以中石油为例,其昆仑系金融控股架构已基本成型,下设中油财务、昆仑银行、昆仑信托、昆仑金融租赁、中意人寿、中意财险等机构,几乎拥有全金融牌照。

  3月6日,国资委主任王勇表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一些大央企可逐步探索产融结合的方式与经验。

  然而,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风险已不容忽视。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最新报告指出,“国资委是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缺乏对集团下属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

  此番央行再度出手,便意在谋求中国分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过程中的主导权,其剑指产融结合下的金控集团。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目前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方面,仍原则上不鼓励实业公司发起设立。

  这与银监会不谋而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此前表示,银行应加强并表管理,坚持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或者相对大股东是银行,并将此作为公司治理的重大目标推进,原则上不再允许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以及非金融类企业做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

  一位地方银监局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企业不能控股商业银行是国际上一条通行准则,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银行集中公众资金,如果有部分大股东控制商业银行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必须代表公众利益,而非仅股东利益进行治理。”在中国,近年来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地方金融的现象,前述地方银监局人士认为,这均是“为了解决历史问题而采取的特别注资,是不得已的方式,也是不提倡的”。

  以山东威海市商业银行为例,1998年成立不到一年由于财务不佳,该行引入山东高速集团,后者一度控股近70%。此后在监管层要求下,其持股比例续降,到2009年末至49.65%。

  上述监管人士表示,对已存在企业控股银行的集团,监管层应做出降低股权持有比例的要求;对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要严格审批,按照监管要求5%以上的入股就需获得监管层的批准许可。

  主动退出机制

  央行稳定局成立之初,便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熟悉央行监管条例制定的人士说,目前下发的征求意见要求金控集团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设置“防火墙”,有效隔离总体风险;同时,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重点,对金控集团实行全面并表监管,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别实行分业加总监管。

  宣昌能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乃为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子公司,自身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包括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甚至包括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地方金控平台。

  上述国研报告指出,目前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背景下,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重复计算、经营信息失真等诸多风险。

  “当务之急,就是出台专门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法规,对金控集团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分析,同时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的监管主体,其不对金控集团内单个机构进行监管,但必须对集团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

  事实上,银监会早已未雨绸缪,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刘明康再度强调,有效地并表管理是开展综合经营和跨境发展的先决条件,“求全求大的盲目扩张,只能繁生出靠母行、靠关联的附庸型和包袱型机构,甚至产生集团的溃坝隐患”。

  据央行统计,截至目前,共有8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4家商业银行获得批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7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2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信托公司。

  “以后不仅有进入许可,还要有退出机制。”上述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告诉记者,在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最新要求中,其中最为重要一点是要建立综合化经营试点主动退出机制。

  银监会要求,试点银行所投资对象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在一定宽限期后应高于或至少达到商业银行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并高于其所在行业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否则主动退出相关投资行业。

  接近银监会的人士透露,银监会给出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若投资人寿保险,可宽限至八年,而之所以对人寿保险给予更长宽限期,在于保险投资收益短期内难以显现。

  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跨业投资,最重要的是要求银行能把风险控制得住,第一资本金足不足,第二管控能力要与其相适应。

  在并表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控制好非银行附属公司的杠杆率,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对高风险非银行业务,应视情况采取结构性措施进行规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