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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上市公司壳价值应归全民所有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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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锦秋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发起人股东由此暴富引发热议。

  笔者认为,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发起人暴富也是常事,但他们的发起人接受的监督和承担的责任相比A股市场更为到位,发起人稍有不慎就会面临诸多民事索赔;美国市场的做空机制也相对完善,市场定价能力相对更强,也即更能够反映发起人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而A股市场民营中小股票定价普遍虚高,上市公司发起人光有权利没有什么义务,上市就能发财,其高价减持所得与其付出完全不成比例。

  多年前,上市公司多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或者外资持股占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很难上市,彼时上市甚至需要指标和额度。谁都知道,这些“肥缺”显然不能便宜了私人或者外国人。而且,为防止股市出现较大震荡,政府对股市一直采取呵护甚至袒护方式,即使上市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也可通过重组得以重生,这个制度甚至延续至今。由于新股发行实行审核制而非注册制,退市机制也未健全,严格的准入限制以及 “有进不出”,使得其他一些企业为实现上市目标转而兼借“壳”上市,“壳”市场得以形成,“壳”价值由此得到体现。也就是说,当前公司股票上市后所陡增的价值,其中就包含“壳”资源价值,而且相当不菲。

  原来,国有上市公司上市后身价陡增,这并非是个问题,因为作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陡增的“壳”价值为全民或很多老百姓所共享,并不惹人关注。但2001年开始,上市额度限制逐渐被取消,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家族企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现在民营企业发起人股东高价减持套取“壳”价值后据为己有。笔者认为,这些“壳”价值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理应归属全民所有。

  首先,“壳”价值的产生是政府过度参与市场的结果。假如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再假如股市实行严格的退市机制,那么“壳”资源的价值就非常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一旦退市就可能变成几分钱的“仙股”,在退市之前股票价格就会提前反应而大跌。“壳”价值是政府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管理和市场资源的分配,使得市场在不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制度产物,政府的参与为“壳”价值的形成创造了行政条件,政策催生的收益理应由全民所有。

  其次,“壳”价值的产生是政府对股市呵护的结果。当前,政府对股权交易总体上仍然实行限制,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得一些资金只能涌向股市,普通民众对权益类投资主要集中在股票或基金上面,这抬高了股市估值水平。尤其在股市危机时期,政府甚至利用公共资源为股市托市。比如2008年股市暴跌,社保基金仍表示会稳定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会大幅减持;一些国有大股东也实行增持以稳定市场;即使是公募基金,一般股票基金也有持仓60%的底线规定,这些都是对股市具有潜在托市效应的政策,其所利用的资源则是公共资源或众多老百姓的财产,它们承担了各种显性或尚未爆发的隐性风险。

  其三,“壳”暴利归发起人引发社会不公。目前民营发起人股东减持所得 “壳”暴利越来越离谱。A股市场2005年开始股权分置改革,这之前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需为流通股股东提供对价,才能获得解禁资格;而民企多是近几年上市,属于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企业,发起人股东持股到了日子就可自动解禁,根本无需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对价,其持股成本少了一大块。另一方面,2005年以前,证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发行价格,众多国企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在20倍以下;现在,新股发行实行市场化,而由于市场各方面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一些民营公司发行市盈率动辄在百倍以上。由此,民营发起人股东两方面得利,暴利幅度更为可观。而普通人在股市折腾很难获利,不少亏损累累,股市财富再分配直接导致社会不公。

  笔者认为,税收的一个宗旨就是调节分配,对股市财富再分配功能导致的发起人股东超常暴利,须在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基础上,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对所有发起人股东减持计征暴利税,要将“壳”价值收归国有或全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