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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出台配套规章:补偿金到账才能征房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07: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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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吉林市出台全国首部地方配套规章

  补偿金到账才能征房

  ●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做出征收决定前,补偿方案公布33天,征求公众意见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协商选定

  人民网长春3月22日电 (记者孟海鹰)作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全国最早出台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施行。

  吉林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与之前相比有很大变化:删去了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与补偿”;征收主体由开发商变为人民政府;运作方式由先“拆迁”后补偿,变为先补偿后搬迁等;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写入了《暂行办法》,并将其列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而且征收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办法》更多征求民意,“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超过50%(不含本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此外,鉴于过去颁发“拆迁”许可,更多的是考虑缩短“拆迁”周期,而对被“拆迁”人的诉求考虑不是很多。《办法》把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作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重要条件,并明确规定:做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时限为33天。如果被征收人对决定公告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述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充足的维权诉求空间。

  办法还从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有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应存储的征收补偿资金计算方法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半。这就是说,在决定做出前,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货币补偿资金与拟征收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金已经足额存储到政府指定账户。

  在过去的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也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为此,《办法》就房屋评估单设一章,并分别对评估程序、评估复核等内容对照上位法进行了具体规定。还设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规定了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除此之外,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也由过去单一的随机选定,改为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办法还对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认定、无籍房屋所有权人安置、租赁房屋搬迁与补偿、被征收人正常搬迁的奖励与补偿标准、公有住房改私有产权、房屋产权调换、异地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所有权人产权调换、商用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低保户安置、浮房户安置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