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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房价控制目标应据何而定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14: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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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近来,一些城市陆续公布了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太原市:涨幅不超过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昆明市:涨幅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佛山市: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幅。另据报道,广州、郑州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已初步确定,涨幅控制在10%至15%之间。

  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国八条”作出的硬性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这个旨在强化地方政府房价调控责任的要求,被认为是新“国八条”的最大亮点,并被民众寄予厚望。

  而从上述城市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看,不得不说,离普通民众之前的期望值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城市确定的今年房价控制目标,或不超过GDP增速,或不超过居民收入增速,是因各地确定的GDP、居民收入增速大多超过10%,这意味着今年房价涨幅目标大多在十几个百分点以内。要知道,2010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平均涨幅为9.99%,尚且让人们感到房价飙升得太快,政府不得不多次下狠手调控房价,而现在各地却将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定在10%以上,这样的调控岂不是“空调”?

  新“国八条”中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居民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控制目标,显然不是仅仅要求各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增速,而只是强调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可以参照这些因素。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房价太高,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导致很多人买不起房。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房价调控目标仅仅不低于GDP或居民收入增速,那么不管GDP和居民收入怎样增长,房价同步上涨之后,房价仍然太高,仍然与GDP、居民收入严重不相称,仍然有很多人买不起房,甚至更加买不起房。不得不说,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这种调控思路,与中央楼市调控政策的本意严重不相符。

  房价控制目标的确定,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应当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比如可确定房价涨幅不超过CPI或PPI涨幅,一个是消费者价格指数,一个是生产者价格指数,这两个指数代表了社会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化,房价作为政府重点调控目标,其涨幅显然不应超过总体物价水平的涨幅,否则就应被认定为“过快上涨”,应当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各地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如此之高,可能是担心过于严厉的楼市调控影响当地经济增长,甚至影响政府收入,也可能是为了给房价调控留下宽松的空间,以免完不成目标任务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体现了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诚意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