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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公司因捆绑销售被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1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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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正拓

  4月5日,市民徐先生反映,他日前办理交强险时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搭售商业险行为,如果不买商业险,交强险就被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办。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交强险搭售商业险属于违规行为。上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因交强险捆绑销售商业险,被青岛保监局通报批评。

  ■市民反映

  连跑三家没办成交强险

  “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一听我说只买交强险后,就把我晾在一边了。”徐先生说,后来这位业务员称,清明假期空白保单没了,建议他到其他保险公司试试。随后,徐先生又到了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结果还是没办成。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称,仅购买交强险总公司的审核比较慢,暗示徐先生购买其他的商业险种,这样审核起来就快了。

  “交强险不是国家强制要办的吗 ,为什么单独购买就办理不了?”徐先生向熟识的保险代理咨询后得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属于亏损的险种,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对单独购买交强险的客户不感兴趣,能不办理就不办理。

  ■保险代理

  属于亏损业务不愿受理

  5日下午,记者以车辆年审需要单独购买交强险为名,与岛城多家保险公司的代理取得了联系。一位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的代理人员得知记者只购买交强险后,直接称假期很忙,建议节后到各保险公司营业处直接办理交强险。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也表示,如果单买交强险的话,直接去保险公司办理,他们一般只接购买商业险的客户。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告诉记者,对各家财险公司来讲,交强险确实属于亏损业务。“以五座的小型轿车为例,国家规定交强险的费用为950元,但保额却高达12.2万元。”这位从业人士介绍,12.2万元中的11万元是用于死亡伤残赔付,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另外2000元用来赔付财产损失。“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一旦机动车出事故,赔付额度往往会超过950元的交强险投保费用。”这位人士说,保险公司往往在交强险险种上亏损,因此不愿受理只买交强险的客户。

  ■监管部门

  不定期暗访,谁搭售就处理谁

  事实上,针对去年以来本市个别保险公司以交强险赔付高、效益差为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造成此类信访投诉案件增多的问题,青岛保监局今年专门下发文件强调,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各保险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经营机构承保交强险。

  青岛保监局还表示,将采取不定期暗访等形式,开展对交强险业务的调查,同时加大对信访投诉案件的检查力度,对于交强险不规范操作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月24日,青岛保监局下文通报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通报材料指出,有客户反映该公司存在交强险捆绑销售商业险行为,经青岛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核实,该公司综合科张某某在回应客户承保要求时,提出“不能单独承保交强险,必须附加商业险”的承保条件。为此,青岛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成该公司对开发区支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后续整改措施上报青岛保监局。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违规最高可罚30万

  一位保险代理告诉记者,如果客户只购买交强险的话,他们基本上就白忙活了,保险公司不会支付佣金。“按照保监局的规定,交强险最高可拿到4%的佣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对单买交强险不是很热衷,代理往往拿不到佣金。”这位代理说,如果客户在购买交强险时也购买了商业险,商业险和交强险的佣金都能拿到。但由于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险种,各家保险公司都不会明确拒绝,只能通过劝说购买商业险或者推脱的方式,来应付客户。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需聪认为,至少存在强迫销售的嫌疑,违反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此外,该条例的《罚则》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记者 马正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