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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诈骗信息逾5000条可定罪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0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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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 龙 李润达

  一条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的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的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紧急通知:你有一张法院传票逾期未签收,应诉时间至本周五,逾期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本人负责。了解详情请按1号键。”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毫无缘由地接到了这样的语音电话。据了解,这些电话信息涉嫌诈骗,法院提醒市民不要上当。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等。

  诈骗入罪门槛由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司法解释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

  为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尽平衡的实际,司法解释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均衡,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五十万元。

  诈骗残疾人财物等具体情形“可予从严惩处”

  在“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具体情形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上述从严惩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可追究刑责

  从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多起电信诈骗犯案来看,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

  《解释》一方面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另一方面,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且五千条、五百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以共犯论处

  实践中,电信诈骗往往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一些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

  还有的“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资金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被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为此,《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