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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生:基金产品就更不能限于契约式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 12: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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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1年4月12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主办的“2011(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基金业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上海嘉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方生在圆桌论坛发言实录。

  胡立峰(微博专栏):下面有请刘总谈一下今年基金法修改当中,非公募基金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请您从阳光私募角度谈一谈。

  刘方生:实际上我们来自私募基金,做对冲基金。我2007年回国创业,谈一谈回国创业发生的一些问题,一个是立法与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现状。第二,我国的法律和先进的商业智慧。

  第一,立法。我们国家30年改革开放积累的巨额的财富,是指在国家、机构、企业和个人层面的财富。这些层面的财富需要有人来管,包括我们国家年金和社保的资产负债表一直是有缺陷的,那么它的运营,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未来和谐社会的财源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大事,是百年大计。这些财源,它最根本的来源不是财政,应该是财富管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特别是经过这次金融危机以后,我们国家面临着最大的机遇是什么?我们国家面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上我们自己富裕的,非常充裕的人民币,再加上我们可以看到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次金融危机里面暴露出来的制度上的参数的参照。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我们不会搞。我们要看一看欧美发达国家他们遇上的机遇和挑战是什么。他们遇上的问题是,我们也面临着另外一种结构性调整,但是他们没有现金,只不过他们会做。他们实际上没有参照参数,我们说风水轮流转,风水现在转到中国了。即便是这样,我们国家面临着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把社会上的财富,用金融资产的形式,用财富管理的形式,把它用到我们国家建设里面,把国家推上一个更高的层次。

  这个层次要求我们不能忽视民族的利益,不能再去谈公募和私募的问题,我们国家财富管理是民族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的立法就变得非常非常重要。我们国家现有的基金法它存在什么问题呢?第一点,我们国家现有的基金法是一个产品法。我们国家的法律,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发展到这个程度,我们国家经济活动已经从单纯的经营活动进入到了经营活动加投资活动两种上,投资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就成了我们国家现在最核心的制度。我们国家的基金法,在保护投资活动法律当中,它基本上只涉及到产品法,也就是契约式公募基金法。但是我们真正看到的一部基金法,它应该是既监管投资活动,既是覆盖了投资活动,又覆盖了产品活动,投资活动简单说就是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产品就更不能限于契约式。

  我也看过新基金法的修订草案,我看到我们的法律里面,在新的修订案里面,只有契约、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信托没有放进来。信托应该放进来,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必须放进来。我们国家基金法应该从投资活动和产品两个层面上对我们国家的投资行为加以规范、保护和监管。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国家明显的感觉到,当我们的制度从一个全民所有的保障制度下面转换成市场制度的时候,我们的制度的获取缺失非常大,其中一个非常大的缺失就是信托责任。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他对于自己责任,自己取报酬的这种行为,他必须有一个制度支撑。我们的基金法里面是没有信托责任制度的影子的。它跟公募和私募没有关系。刚才有一些老总在讨论公募私募,我在国外,我们做对冲基金,对冲基金管的非常规范,比我们的基金规范多了,没有什么好说的,风险也很小。这是第一个大问题,希望我们国家基金法,能够在投资活动和产品两个层面上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管。

  第二个大问题,现行法律和商业制度。我们国家已经有新的公司法、合伙法、投资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即便是我们国家不推新的基金法。实际上我们国家做私募、公募基本上就没有障碍了,先进的商业智慧已经允许这些有技能的团队,用我们现有的法律,完全绕过监管上的任何环节,来实施投资管理活动。那么与其这样,我们国家为什么不去把这个东西规范、保护和监管起来呢?我们去年在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导入以后,我们花了八个多月的时间,在各地政府支持上,走过了法律、工商、税务、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交易所、保管银行、私人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等内部十几个环节,我们成立了国家第一支和第二步开放式基金,没有任何障碍,各级政府都支持,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财富管理的需求,已经是一个刚性的需求,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民族复兴和国家振兴的时候它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柱性产业。我们希望在新的基金法成立过程中,我们也建议我们国家能够考虑加大新制度的推荐和宣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