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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假担保风波"内幕调查:到底有无暗箱操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 1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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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十一届发展论坛上,一冲闯会议者指责汉口银行搞“暗箱操作”,用“假担保”处理贷款存在“灰幕”之后,迅速在传媒引起轩然大波,并持续发酵,酿成了一起继“齐鲁银行事件”之后的又一起“金融黑幕”事件。

  汉口银行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万国公司:不知情担保就是暗箱操作

  冲闯此次大会演讲现场的是原武汉万国宝通生物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群策。声称自己从未与汉口银行打过交道的艾群策说:“我和公司是被汉口银行操作成为债权‘担保人’的,如果不是偶然在法院查到这个民事裁定书,我至今还蒙在鼓里。”

  他向媒体记者介绍说,2010年7月2日,他在武汉中院查询一起民事案件时意外发现公司另外一起民事诉讼“裁定”。

  “裁定”显示,万国公司2004年11月为武汉思登达(集团)公司提供担保,但在担保期间未履行担保义务,武汉中院遂于2006年11月裁定追加万国公司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本金527.105万元及利息。

  艾群策说,作为万国公司第一大股东,他拥有公司70.4%的股权,是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却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事“毫不知情”。

  从2010年7月开始,他先后向武汉市检察院、公安局、湖北省银监局书面举报,控告汉口银行伙同思登达公司伪造万国公司的印章、法人签字、身份证等,进行非法金融担保骗贷,但从未收到任何部门的正式书面函告。

  艾群策说,他曾主持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既然法院裁定公司为法定债务人,并据此冻结了公司位于黄陂木兰湖的250亩土地,那么,公司就应该执行法院判决,归还汉口银行527万元贷款本息。但他说,他多次前往汉口银行要求偿还这笔贷款,均遭婉拒。

  艾群策认为,思登达公司和汉口银行则将万国公司“操作成担保人”,是想通过“如此这般腾挪”,把万国公司变成双方“规避风险和展示财技的道具”,让思登达公司达到不全额归还5000多万元贷款的目的。

  汉口银行:新行理旧债卷入担保风波

  “万国公司对这笔担保不可能不知情。”汉口银行监事长白俊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时说:“仅从他知道这宗土地归属自己公司就说明他知晓一切。”

  1997年成立的汉口银行,整合了湖北省几十家城市信用社,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80多家分支机构的跨区域商业银行。白俊伟介绍说,万国公司并非汉口银行客户,是在汉口银行追诉原长江城市信用社发放给思登达公司贷款时,万国公司为其提供执行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1995年至1996年间,原长江城市信用社向思登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近5000万元,向思登达旗下的武汉市典当中心累计发放贷款527万余元。

  “应该说当时的贷款发放是有瑕疵的。当时没有抵押,也没有担保,最后逾期形成不良贷款。”白俊伟说,汉口银行成立后,承接了此项债权,并在2001年3月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思登达公司的3宗土地,其中包括现已过户给万国公司的这宗土地。

  2004年10月,万国公司向负责执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函》,为思登达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在武汉中院的主持下,银行、思登达公司和万国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同意思登达公司将武汉中院查封的这250亩土地以6万元/亩作价入股万国公司,万国公司则以该宗土地为思登达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并同意在土地过户其名下时由武汉中院查封。

  白俊伟说:“当时协议签订者的确不是艾群策,而是万国公司的另一位董事桑继谋。如果艾群策不知道担保一事,那他肯定也不知道这宗被查封的土地已过户至万国公司。”他说,因为没有担保,万国公司就不可能拥有这宗被法院查封的土地。

  据介绍,2010年7月,艾群策向汉口银行提出对万国公司名下土地为思登达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及被查封情况的异议,要求汉口银行解除担保,退还这宗土地。

  “艾群策的确曾提出过代为偿还527万元债务,但每次都是口头说说而已,根本没有实际行动。”汉口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伟明说,实际上,这宗土地因界址不清晰,对外拍卖尚存障碍,如果万国公司真心还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

  “思登达公司申请将5000多万元债务以1000万元打包方式偿还,只是其单方意愿,汉口银行至今不予认可,根本没有实施。”李伟明说。

  相关部门:此债务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追加万国公司为汉口银行债务被执行人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武汉中院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万国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函》,法庭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介绍,在执行过程中,万国公司2004年10月和11月先后两次向法庭提交了《担保函》,提出以250亩土地为武汉市典当中心、思登达公司欠汉口银行债务提供执行担保。

  艾群策认为,《担保函》没有他本人的签字,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担保法》和《股份公司章程》。

  但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龚顺荣律师说,万国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于2004年,而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是2005年出台,2006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

  《担保函》虽没有艾群策个人的签字或签章,但加盖了万国公司公章。汉口银行法律顾问胡燕早律师说,艾群策认为《担保函》的公章系伪造,他完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查明真伪。

  湖北省银监局城市专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万晓春介绍说,去年7月,在接到艾群策的相关举报后,银监局专门组织了调查,并给予了其书面回复。他们认为这一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艾群策应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万国公司与思登达公司也并非人们想象的“毫无关联”,万国公司曾是思登达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万国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出资”购买其股权后,思登达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绍,双方股权之争历史由来已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