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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当司法变成比房地产还暴利的买卖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15: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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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诗成

  广东湛江9名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经过合谋法官的运作完成诉讼和执行。一方面,执行难让原告不得不签下合约,将诉讼所得的六成付给“讼托”;另一方面,“讼托”在法院执行费用外,按执行标的的额度,给执行法官以2%-7%的“业务提成”。业内人士分析如此操作的直接结果是:从中获利的法官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有钱积极执行,无钱消极执行”,人为制造诉讼难,从而逼迫人民群众转而委托“讼托”代打官司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权益。(据4月25日《羊城晚报》)

  执法者变成枉法者,前来打官司的老百姓沦为了“砧板上的鱼和肉”。难以想象,为什么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讼托”,能将9名精通法律的执法者“摆平”为牟利的帮凶。要说这也没什么想不通的———钞票做了润滑剂。因为有钞票,这家房地产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不卖房子,只经营“诉讼生意”,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老早我们就听说,房地产是个“暴利行业”,但做了“讼托”连“房产暴利”都看不上眼,其中的甜头估摸只有人家自己知道了。

  “讼托”抓经营,法官拿“提成”———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把司法公司化运营的一种模式,这种思维深植于司法人员的大脑当中,甚至在接受调查时,湛江中院立案庭一名副庭长还拿法律“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在这种思维当中,指引他们工作方向的,不是“公平正义”,不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而是利润,是钞票,是生意,是买卖。

  我们经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阳光下运营,权力、司法才不至于偏离航道。但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防腐剂不仅仅是“阳光”,因为从表面上看,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阳光之下,基本的法定程序都走了,都“合法”,“生意上的事儿”隐藏得很好。苍蝇不钻无缝的鸡蛋,“讼托”钻的空子,不只是“涉案法官的廉洁意识普遍较差”的问题,它还有一个制度性的土壤———长期以来,民众的诉讼成本一直很高,而赢了官司之后的执行,也常常很是问题,这也导致了有些赢了官司的民众到法院门口“卖判决书”的荒唐之事。中央文件曾对中国“执行难”有过四句生动的概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另一方面,在法院执行环节,“实施权和监督权缺少应有的分权监督制约”,高度集权,却监督失效。

  如此背景之下,难免有人将司法视为“唐僧肉”,有贪欲的法官和奸商一拍即合,营造出一个“产业化开发”的怪圈。这个怪圈反过来,因为“有钱积极执行、无钱消极执行”,又加剧了通过打官司获得公平正义的难度,实在是最大的恶。任何侵入权力、司法领域的“托儿”都是不可容忍的,它透支的东西太多,但这些年,司法逻辑屡见被置换成公司逻辑,“司法寻租”在很多地方现出端倪,像湛江这种“讼托”也并不鲜见,只是没被这样“窝端”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