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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Ⅲ明年实施 商业银行缓冲时间充裕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04: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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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夏 青

  日前,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监管标准。

  新监管标准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四个方面对银行业提出了新要求,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业内专家表示,新标准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提高,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方面。不过,银监会表示,将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因此在时间方面比较充裕,对商业银行的没有太大的影响。

  从《指导意见》的内容来看,其与现存的监管规定差异在于:其一,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其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其二,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其三,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目前,16家上市银行的一季报已发布完毕,根据公布数据,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1.86%和9.34%。

  银监会也表示,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达到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

  不过业内仍担忧,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

  业内人士也表示,短期内,商业银行不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但是长期来看,这确实是不可避免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专栏)就曾提出,应探索多渠道的资本补充渠道。一方面,可尝试在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和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多想想办法。另一方面,在业务结构上,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业务,中间业务应首当其冲。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高扩张、高消耗的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做好战略转型,从而彻底改变银行规模扩张与资本限制的窘境。

  《指导意见》还称,新标准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郭田勇表示,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的要求,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和业绩会有不小的影响。“但是,拨备资金量大,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相关贷款等的风险防控,是一道有力的屏障。”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则认为,各行情况差异较大,指标落实存在一定空间。定价自主权相对缺失的条件下,按照2.5%计提拨备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放贷的收益水平,进而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高将直接降低贷款资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