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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QFII参与期指交易等新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8日 1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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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张奇

  中国证监会昨日(5月6日)正式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指引》明确,QFII只能从事套保交易,不能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品;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认定规则》)和《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指引》第三条指出,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中金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合格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额度情况。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同时明确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同时,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而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证券公司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证监会制定清单,明确券商自营可投资三类品种:一是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二是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三是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增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此外,券商还可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外的金融产品投资。

  同时,证监会还正式发布了《信披认定规则》,加大力度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信披认定规则增加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信披认定规则》明确规定,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随着《信披认定规则》的出台,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引导和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更加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程度,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