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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不能只问责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0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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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已经步入经济社会,任何一个指标、责任的设定都要符合经济规律,非此,还按计划经济时期的逻辑办事,大多是事与愿违的,包括为了保证民生、监督官员的种种“问责”。

  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将制定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将“节能减碳”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及个人问责。

  值得欣慰的是,此次北京对低碳目标的问责,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包括: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力争达到50%,力争2012年起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能源汽车规模达到4万辆以上,力争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全面推行甩挂运输和不停车收费。新建居住建筑实施75%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完善垃圾收费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并且公布了节能目标任务“清单”,把全市“十二五”节能目标分解到区县、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这样的精细划分就可以使被问责者得以有的放矢地履行他的分内责任,同时,这样的问责也才能不只是一种高高在上的监督,更是对责任实施的帮助。

  “问责制”已经是时下考核监督官员工作成果、职业行为的有效办法,显然是正确的,客观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问责”,而不考虑被问责者能否完成这一责任,不考虑这一责任设定得是否符合实际?这样看似严格的监督制度会产生“逼良为娼”的效果。

  比如之前多次降价的药物,虽然初衷是利国利民,但每次降价之后都会出现“降价死”的药物,很多厂家马上停止生产,药店销售不再上架,至少要等到换个名称,换个包装,甚至修改剂量再露面,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减价带给生产者和流通环节的损失,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个含义。当这些应对办法也于事无补,再怎么降低成本都无法完成降价药品的生产时,自然会逼出“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之类的造假事件,后者显然是极其不道德的,但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不道德事件的发生?初衷不坏的降价难逃干系。

  中国已经步入经济社会,任何一个指标、责任的设定都要符合经济规律,非此,还按计划经济时期的逻辑办事,大多是事与愿违的,包括为了保证民生、监督官员的种种“问责”。

  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