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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生基层就业 政府替还助学贷款本息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18: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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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艾灵) 近日,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二十五条新规。昨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毅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8万元

  《意见》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主要在降低门槛、创业融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扶持自主创业。从资金扶持来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可达到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

  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在校接受那些孵化并在长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5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这种规模和力度的资金扶持是目前为止最大的。

  注册登记方面,对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税收减免方面,高校毕业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长春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省、市减免税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资助奖励1至5万元。

  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创业园区企业,可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贷款。

  到基层就业 替你还贷款

  《意见》大力鼓励多渠道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政府代为偿还。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可浮动1至2级。自2011年起,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意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期限不超过二年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标准为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以长春市上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计算,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免3年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

  根据《意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岗位、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免费创业服务等;到城镇创业、就业的户籍可落实在长春市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享受三年免费档案管理及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