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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须解多种“不匹配” 司法解释突破立法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2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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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济南报道

  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9日晚在醉酒后连撞3车,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的“第一犯案名人”,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也攀高至顶点。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发表“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引来不少质疑。不少专家呼吁,醉驾入刑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法对醉驾入刑问题有司法解释权,但关键在于对醉驾的解释能否突破立法。”17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醉驾被刑拘可取保候审”引起的争议和质疑,郭华认为,这是因为醉驾入刑时一些规定与《刑法》并不匹配,而对此采取的补救措施又合乎法律规定。

  司解能否突破立法

  “《刑法》之前是通过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来解决醉驾问题的,鉴于近期几次影响较大的案件,也为了尊重舆论的呼声,将酒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郭华介绍。

  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醉驾是行为犯罪,并没有情节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都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需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郭华认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醉驾入刑与之并不匹配。

  “目前并没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张军发表‘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引起了很大的争论。”郭华说,“《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出台,还需观察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如果此时就出台司法解释,未免显得不慎重。”

  日前,有媒体对最高法的法律解释权提出质疑。导报记者查阅了解到,我国法律解释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根据《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其作出的法律进行立法解释,并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种解释类似于立法,称为立法解释。而由司法主体作出的解释被称为司法解释,在解释范围、标准和效力上区别于立法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权限行使体现了“立法归立法,司法归司法”的观念,即属于立法本身或“条文本身”的问题,由立法部门解释;属于法律实施或法律“具体运用的问题,由司法部门解释”。

  “最高法有权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关键问题在于这个司法解释能否越权,是否能够突破立法。”郭华表示,如果醉驾不考虑情节,则需要突破《刑法》总则关于“情节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

  此前最高法也曾对此表态,“醉驾入刑突破了法律,不合法,但合理。”

  据郭华介绍,司法解释突破立法在此前也有先例,在法理上也能行得通,但需要考虑是否合理,在现实中是否必要。

  “司法解释作出后,需要报全国人大备案。虽然不需全国人大审批,但是全国人大如果发现问题会反馈给最高法,督促其纠正。这也是一道检验和约束的防线。”郭华说。

  变更强制措施为哪般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此,不少人开始怀疑在治理酒驾的力度上是否有所减弱。有专家称,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从刑拘的第1天计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只能为7天。”郭华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很难在7天的时间内完成侦查、起诉工作,醉驾又不符合流窜作案等可以延长拘留时间的规定条件,无法延长拘留时间。

  “之前对醉驾采取的是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现在醉驾入刑,在拘留时间上直接改过来,并没有充分考虑是否和《刑法》匹配。”郭华解释。

  郭华认为,对醉驾刑拘完全可以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判决后,如果有实刑则可入监;如果出现脱保情况,即符合逮捕条件,可进行羁押。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这种案例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郭华告诉导报记者,最高法将全国某一类案件集中研究,目的在于避免类似案件量刑差距过大。之后最高法将发布公告,公布典型案例。这将对地方法院起到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