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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由裁量不可避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2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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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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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5-30

  许志永

  刑法关于醉驾的修正案一生效,马上面临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说,醉驾不一定都定罪,具体还要看社会危害性大小;公安部随即表态,“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醉驾一律起诉,不考虑情节。

  最大的争议是关于最高法院的立场。主要的反对理由有两类:一类从担忧社会不公的角度反对最高法院,认为应当严格立法,以避免特权腐败钻法律空子,一类从法律解释权限上反对最高法院,认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第二个反对理由基本上是从第一种反对理由派生出来的,人们根本的不满还在于担忧特权腐败。

  法律解释权确实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然要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出台以前,法律就停止适用。以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解释为例,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根据法律解释权限,后者自然否定了前者。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律生效后马上面临适用问题,在立法机关作出法律解释前,最高法院当然有权就法律具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社会现实是复杂的,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条规定而言,法律适用过程中肯定需要解释,比如什么是道路?草原上的羊肠小路算不算道路?再比如,什么是机动车?自己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算不算机动车?如果一个人在人迹罕至的草原、沙漠等地方喝了酒,达到了醉酒的检测标准但实际上驾车人酒量很大基本上完全清醒驾车,也没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如果因此被定罪,那么刑法显然过于苛刻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必然要考虑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刑罚过于严厉,最终将不可行,降低法律权威。制止醉驾行为,根本方式不在于法律的严厉性,而在于处罚的不可避免性。

  最高法院关于醉驾入罪的表态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关键在于公众对特权腐败的不满以及对执法司法机关的普遍不信任。人们担心特权者钻法律空子,殊不知,法律无论如何细致,都会留下空子,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律没有空子(这是不可能的),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空间,这些空间以及由此衍生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特权腐败常态化的社会,公众对于堵塞法律漏洞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单靠立法和执法、司法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解决醉驾问题,一个社会问题的治理总是需要综合各种手段,过于盯住立法,试图单纯以立法手段解决问题,那不现实。

  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可能只通过立法来防范特权腐败,立法需要尽量清晰严格,但我们的目光还要放在另一边,即司法的公正性问题。如何实现执法以及司法的透明公正,这需要一系列改革,包括司法独立,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干预,同时接受民主选举的人大和公民参与监督司法权力。

  (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