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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品房销售新规将施行 中介卖房要一套一标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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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房地产开发商外,开发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在买房时必须明码标价,并实行“一套一标价”!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对原《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明天起全面施行。

  中介卖二手房

  必须明码标价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除原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主体。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新《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不执行“一套一标价”

  每套罚款5000元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岳佳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