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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正式确定实体地位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0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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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个登记证书发出 赋予完全民事权利 如可成为原告被告等——

  业主大会正式确定实体地位

  晨报讯(记者 赵阳)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将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业主大会的“会”不再是“会议”的“会”,而成为“协会”的“会”。昨天,怀柔区于家园一区14至17号楼业委会主任丁淑元,从泉河街道办事处领取京怀业字第0001号《业主大会登记证书》,成为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

  据悉,作为北京市首个试点的区县,怀柔区将在辖区内全面推行这项举措。根据计划,在8月底总结试点经验后,9月向全市推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是业主大会。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业主大会既是物业管理权利的行使者,也是物业管理责任的承担者。

  市住建委介绍,由于此前本市业主大会的成立比例很低,法律主体地位也一直未被承认,极大地制约了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大会登记后,将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真正的管理主体。”

  据介绍,业主大会登记后,将进一步确立其在行使物业管理权利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市住建委表示,业主大会可以自行开展与物业共用部分相关的管理活动,如经营物业共用部分并获得收益,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人实施管理等;还可以通过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的行为进进行规范;同时开立业主大会账户,自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续筹、管理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决定等。

  ■新闻分析

  业主大会可以当原被告

  物业专家表示,《业主大会登记证书》像是一张“协会出生证”,业主大会自此成了“活动的人”,可以当原告、被告;聘请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选聘职业经理人;甚至决定由业主自己管理小区,“自己家自己管”。

  物业专家指出,业主大会实体地位的确定,也更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