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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三方面细化保荐业务新规 明确违规责任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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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保荐业务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的流程控制为主线,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监管核查体系,审慎控制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避免内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显著利好。

  不过,鉴于保荐业务市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动向,我们希望《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就投资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予以进一步回应,出台更细化的规则。

  明确保荐人及机构违规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吸引投资者眼球、也最受投资者重视的就是对保荐项目质量的规定,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项目立项的制度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立项标准和条件并严格执行,立项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立项标准和条件中应当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款和规定,对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核查情况进行处理。

  投资者非常赞成上述规定,但我们认为还需就其中的保障措施或保荐机构的违规责任问题做进一步的“外部性”刚性规定,譬如,在高额保荐承销费的利诱下,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投机保荐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可以规定对这类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暂停其保荐资格并限期整改。毕竟,在当前保荐承销费高企的市情下,让保荐机构自己耐下心来通过内控措施提高保荐项目质量未免不切实际。

  细化投研报告质量监管标准

  前期宝安石墨矿“研报门”受到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关“研报门”也予以了部分回应,其第三十五条(四)规定,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以确保研究报告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涉研究部门分析员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独立分析和判断;分析员的薪酬不得与保荐业务部门的收益挂钩。

  尽管宝安石墨矿“研报门”不属于保荐承销意义上的“研报门”事件,然而从宝安石墨矿“研报门”暴露出来的问题看,相关公司确实存在报告撰写不严谨、刊登信息把关不严的问题,但具体的监管查处及投资者维权却困难重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研报告质量标准难以界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调研综述》等规定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因此,为提高投研报告的质量,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特别是在保荐承销发行阶段,对于投研报告的质量标准,《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应设定一个比较明晰的质量控制标准,譬如相关信息及判断应该有客观事实或财务事实作支撑,研报底稿必要时须公开等。

  内控规定也应强调外部监管

  从法理角度而言,正如《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中所说的,“《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的内控体系做出的指引性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将相关规定内部化并在保荐机构组织体内主要实施“控制”是合理的,但保荐业务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不仅涉及到保荐机构自身的利益考量、上市公司的质量、证券市场秩序,还牵涉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尤其是在中国相关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适度加大证监会、交易所等“外部化”监管比重,并适当强化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外部监管责任,对于防止保荐机构利益输送和保荐权利滥用,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