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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19: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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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要坚决制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及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财新网】 (记者 徐明(专栏))“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国家发改委表示,各地要坚决制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及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今日(6月23日)公开《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通知》称,凡是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通知》同时强调,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而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对于燃煤发电机组,国家发改委重申应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