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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5日 0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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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