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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外投资失误负责之“责任人”有待明确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13: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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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网站2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规定央企领导人需对海外投资失误负责。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曹景行特作如下点评:

  曹景行:国资委前天公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一个是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酝酿了很多年,现在再出台,当然一个是形势所需要,因为现在央企纷纷到海外投资,可能资产已经达到4万亿这样的一个庞大数目。实际上这两个办法的出台如果更早一点,也许对海外国资企业的管理可能更加有效。现在既然出了就应该要认真实行。

  当中各方最集中关注的可能就是出现了什么样的情况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资委列举了7条,谁是有关责任人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在境外投资当中一些表面上的责任人未必是真正的有关责任人,所以在央企的海外资产管理当中需要进一步的把真正的责任人明确化,这样的话监管才有明确的对象也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