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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口停车被盗11万现金 储户状告农行索赔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11: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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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 涛

  将车停在银行门前进去存款,哪知不到5分钟其车遭砸,车内11万现金被盗。为此,储户肖女士状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盗现金11万、车辆维修费3010元。宝安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肖女士不服上诉。29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车遭砸11万现金被盗

  肖女士诉称:2010年11月29日上午11时15分,她从深圳农业商业银行大浪支行取出19万元后,和司机一起开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龙华支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11时30分,司机将车停在龙华支行营业厅正门前停车区域,与正门仅有约1.5米的距离。她取出其中8万元放入手提包内,其余11万元则放在车辆正副驾驶座中间的小箱内。当时银行门口还有好几个保安执勤,司机锁好车后和肖女士一起进入银行柜台存款。

  不到5分钟,司机听到车辆报警,随即有保安进来告诉肖女士其车辆右前门玻璃被打破。肖女士冲出去发现车辆玻璃被打破,装在塑料袋内的11万现金也被盗走,于是马上报警,派出所也对此进行了立案,但至今未破案。

  肖女士遂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盗现金11万、车辆维修费3010元。

  一审判驳回储户诉求

  此案一审开庭时,龙华支行称该行并非案发广场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案发地点没有法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肖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疏忽大意的行为负责。此外,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该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进行审理。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经调取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摄像头视频录像和双方证词等证据,可以看出肖女士的车辆虽然是停放在龙华支行门前,但包括该支行在内的整个信盈广场门前有大片自由停车的公共区域,车辆可随意停放,与是否消费无关。自由停车的公共区域未设置任何进出放行机制,无进出栅栏,无停车区域的边界标识,无车位标识,无车辆管理人员,也无需缴费。龙华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区域内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肖女士车辆在案发时停放区域并非该支行依法应承担管理责任的区域。因此,肖女士以车辆受损、车内物品被盗为由要求龙华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储户不服提起上诉

  肖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她上诉认为,此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银行一方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肖女士一方所言不符合事实,表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当庭组织了调解,但银行方的律师表示需回去询问银行意见。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