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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内退保成本费最多10元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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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人身保险的经营特别是销售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7月10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时,保险公司最多可扣除10元的成本费。

  “犹豫期”指的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人身险产品超过一年期以上的产品包括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都有“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投保人如果感到后悔或对产品不满意,可要求退保并获全额返款。但在实际保险销售中,有些业务员为了完成自己的“拉单”任务,并不会主动提及“犹豫期”,并给消费者渲染退保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很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还可以“犹豫”,便“自动”放弃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保监会规定,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开业务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