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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操纵市场赔偿案今开庭 狱中手写三点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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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日报》记者7月24日从投资者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处获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将于7月25日下午1点45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作为迄今为止被证监会罚没金额最高的自然人,同时也是中国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的被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的一举一动都颇受市场关注。

  股民索赔10万余元

  据了解,汪建中曾任北京首放投资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在首放投资任职期间,汪建中通过自己公司网站及其他门户网站、众多财经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推荐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在内的38只股票和权证。而在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先行买入将要在咨询报告中推荐的证券,然后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在散户大量买进时再悄悄卖出该证券由此获利,中国证监会由此认定汪建中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于2008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5亿元。此后,汪建中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原告王某,便是在2007年至2008年,误信北京首放公司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 (601998)、中国石化(600028)和万科A (000002)等股票,共造成10万多元的亏损。因此王某本次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还告诉记者,除王某外,“还有10多位因汪建中操纵市场造成损失的股民找到我代理索赔。”

  此前,因需要对北京首放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股民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日期由5月11日推迟至7月25日。

  狱中手写三点答辩意见

  由于开庭在即,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也在不久前从法院拿到了汪建中的答辩意见,“内容全为手写体。估计是汪建中本人在狱中书写并由律师代交。”

  在张远忠提供的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记者看到,其内容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原告证据中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中国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

  第二是北京首放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首放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答辩状最后,汪建中表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对于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提出的辩护内容,张远忠认为理由并不充分。

  汪建中答辩状表示,原告证据中的时间认定与中国证监会认定其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相符。对此,张远忠认为,中国证监会当初认定汪操纵市场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并没有给出汪操纵上述三只股票具体的时间段,因此,如果要证明汪在答辩状中阐述的理由,就需要其自己拿出时间证据。

  而此前,对于汪建中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如何确认民事损失,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代理汪建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高子程律师就曾表示,此案根本不符合立案标准,法院不应该立案。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则认为,“汪建中案”是第一例被证监会认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而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具体内容。

  张远忠也表示,“目前确实还没有对‘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而一般在实践中,只有有司法解释,法院才会受理相关诉讼。但他同时表示,既然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相信其会向最高法院申请司法解释,毕竟这是第一例“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并且本案中对于汪建中的赔偿要求,在《侵权法》中也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

  而汪建中操纵市场赔偿案最终的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