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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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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陈郁)日前,中央财政下拨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180元、270元、360元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提高幅度超过10%。补助资金总额为25亿元,共有65.5万名孤儿从中受益。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其中,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是《意见》的核心。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帮助地方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对2010年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每人每月18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27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360元。

  在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各地的孤儿保障工作,特别是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开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基本都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这些标准的制定意味着,我国的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北京,一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推动地方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中央财政在下拨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时,提高了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幅度超过了10%。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财政部就提标工作开展了认真的探讨,提标幅度主要考虑了2010年里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在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最近将该省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徐建中同时介绍说,在发放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过程中,各地对孤儿人数开展了新一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65.5万人。

  据悉,由于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儿童大部分身患残疾,在医疗、康复方面的需求比较高,所以机构的孤儿养育标准往往都高于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