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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阶梯水价进入立法程序 超额水费将上缴财政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0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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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以后,广州市民生活用水将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昨日,《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定额、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超额水费全部上缴财政

  《条例》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在基本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基本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在《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所收集的社会公众意见超过90%都集中在阶梯式水价制度上。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本质是一种政府政策导向行为,是希望通过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增加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条例》还规定了加价收费资金的管理方式,《条例》规定,超过基本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具体收取方式、管理制度以及用途等,可由市政府出台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无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细致规定。

  取用矿泉水需有许可证

  在“水资源管理”章节中,《条例》还规定,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提出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水资源状况以及用水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后,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严禁地产开发侵占水域

  《条例》还对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水域的行为: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在有关说明中介绍,当前,房地产等商业开发纷纷向河道、河涌要地占据,致使广州市现有的水域面积日渐缩小,严重威胁防洪等水域功能。

  对于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条例》创设了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即要求建设单位兴建相应的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