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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得接受企业个人资助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1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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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彭晓玲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增设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修订草案增设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代表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等权利,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也有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为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根据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有权书面提罢免案

  修订草案中,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增设代表有权提出书面罢免案。即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根据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另外还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订草案还增设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得干涉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