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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银监发〔2011〕22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相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11类34项服务收费。我行已严格按照22号文要求对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11类34项服务取消收费,具体如下:
(一) 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 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 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
(四) 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 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 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 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 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