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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官一小步法治一大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6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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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

  8月2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上海静安高楼火灾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一审判决,包括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高忠伟在内的26名被告人分获16年到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事发260天之后终于给造成58人遇难、71人受伤的火灾做出了一份法律上的责任认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这份判决并不算是姗姗来迟。同火灾发生之初仅仅逮捕无证农民工所引发的舆论喧嚣相比,这份判决无论在责任认定、刑罚适用以及审判程序上均无瑕疵可言。值得注意的是,据统计约有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的庭审和公开宣判,这为以后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法律审判树立了恰如其时的标杆。

  与某些找位卑者顶雷替换官员责任的行政措施以及既往判例相比,这份判决还彰显了法院应该具有的,但长期以来极其匮乏的政治哲学:依法治国的要旨是依法治官。在既定体制之下,人民法院依靠法律逻辑、社会常识与政治理性完全能获得一个遵从法律规定、合乎常识与人情的判决。这显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遵循法律、社会与政治“三个效果相结合”的司法政策相吻合。

  在我看来,这个判决中的罪与罚体现了鲜明的两个极端的朝向:在官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刑罚适用上均不同程度地选择了该罪名的顶格刑;而无证电焊工则因为有自首的情节以及他们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原因选择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最轻的刑罚:吴国略判一年缓二年,王永亮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都是有罪判决,他们都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沿着这个刑罚适用看似朝向两个极端的判决,我不由想起了几年前看电视普法节目的情景:一个农妇受到丈夫长期肆意的殴打和性虐待却四处求告无门:去村委会找村干部——他们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找妇联——他们说你去找村里解决;找派出所民警——他们说夫妻哪有不打打闹闹的:“床头打架床尾和”。妻子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夜将丈夫杀死。

  案件发生后,破案迅速,审判也极其迅速:妇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缓期间,对着镜头她沉重忏悔自己杀人的行为,但是言语间流露出的无助使我深思:是谁在逼迫弱势者犯罪?是那些享有着社会管理权力却懈怠职责的官员。如果村干部及时教育、训诫丈夫;如果妇联及时帮助她摆脱心智不可控的丈夫;如果警察及时批评教育、甚至适用治安处罚惩治肆意胡为的丈夫——那还会发生血案吗?

  常识和法理告诉我们,该案的判决是形式上正确,但在内核上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因为该判决将本应由其他社会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也归咎为罪犯承担。比如,该案可以从轻判处刑罚,这将激起讨论热议——不失为普法的好方式;而一旦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则可以将一审出于各种原因不能明言的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予以阐明——官员不负责,那法院将用自己的司法权力弥补由于你们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害。其实,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用已有的司法权力去推动社会管理方式的进步;它完全可以用判决的方式给某些治理方式以及那些懈怠、渎职、玩忽职守的官员书写大大的三个字:“不合格”。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让那些政府官员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并没有削弱政府的职能,相反还使得政府得到了更大的尊重,也使得政府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上海市二中院的这份判决在政府官员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上只能算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正是因为它遵循了法律程序、回应了社会情势的需求、吻合了公民具有的常识感,我们完全有理由将之视为建设法治国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

  (作者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